武汉商业服务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12-05-22作者:浏览次数:1392

各部门: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修订了《武汉商业服务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经学院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武汉商业服务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2012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其他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教学事故认定范围:课堂、实践、考试等教学环节、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工作。本办法适用于计划内专科生的教学活动、教学管理以及与教学活动直接相关的教学保障。
    第三条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章 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课堂教学、实践类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教师上课(含实验实训、监考)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含5分钟);授课中途擅自离开课堂(包括实验实训课、电教课、习题课、讨论课、监考等)。
    (二)擅自变动上课地点或时间,上课期间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三)教学工作开始前不按规定制定授课计划,或不认真备课,无规范教案授课。
    (四)不按课程教学大纲、授课计划规定的内容、进度进行教学,随意减少课时、变更教学内容,教学过程中授课进度提前或拖后超过6学时。
    (五)对学生作业不认真批改,或无故在一个学期中不布置作业。
    (六)实验实训课准备不认真,致使实验实训课不能正常进行达5分钟。在实验实训中不按规程操作,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七)在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时,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次数进行指导,随意离开指导岗位或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
    (八)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听课等相关教学任务。
    (九)无故迟交各类教学文件(如授课计划、学生成绩等)。
    第五条考试及成绩管理类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不按规定时间和规范要求同时提交考试试卷及相关材料。试卷短缺或卷面出现错误或由于命题原因造成学生考试成绩失常。
    (二)未按规定时间命题、印制试卷、评阅试卷、提交成绩单及录入成绩。在评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单等工作中出现错误。
    (三)在学院组织的各类考试中拒不服从监考安排,不履行监考职责。
    第六条教学管理类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未按时上报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文件或教学材料,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二)未及时向教师、学生传达有关教学事务安排,如课表、调停课、考务安排等,从而影响教学秩序。
 
    (三)在教学管理过程中,职业道德较差,其言行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四)因主观原因造成教务管理系统数据错误,给工作带来不良影响。
    (五)其他对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七条教学保障类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相关人员未按要求做好教学保障工作,如教室、教学设施、设备及车辆通勤保障等,影响正常上课15分钟。
    (二)未按规定时间征订或发放教材,或征订失误,使学生在学习期间尚未领到教材;所缺教材占学期所用教材种数或本数的10%以上。
(三)因工作失误,造成学院财产一定损失。
 
第三章 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八条课堂教学、实践类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教学计划或不执行教学计划。
    (二)教师上课(含实验实训、监考)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不含5分钟)。
    (三)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及误课(含监考),或未履行审批手续而提前一周及以上结束课程,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教学任务达到6学时以上。
    (四)无特殊原因教学准备未完成或准备错误,致使教学无法正常进行或延迟超过5分钟。
    (五)不认真备课或不认真组织教学,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六)无特殊原因未完成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习指导或实践教学活动。
    (七)体罚、殴打或辱骂学生情节严重,或对提意见的学生进行打击报复。
 
    第九条考试及成绩管理类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考前给学生划范围、指重点,变相泄漏试题。
    (二)试卷短缺、未装订或卷面出现多处错误导致考试延迟超过15分钟。
    (三)监考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对学生违纪现象瞒报或放纵学生舞弊;或不按监考规程操作而造成严重后果。
    (四)在评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单过程中,随意更改成绩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五)命题不合理导致学生考试成绩严重失常而必须重新安排考试。
    (六)因工作疏忽造成考场试卷等其他重要材料遗失或试卷在印刷、传递、保管过程中泄密。
 
    第十条教学管理类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未按时上报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文件或教学材料,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二)审查不认真,明显错发、漏发学生毕业证书或其他重要证书。
    (三)故意出具严重违背事实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四)教学管理部门丢失学生原始成绩或其他重要资料。
    (五)在教学、考试安排中出现错误,严重影响正常教学、考试秩序。
    (六)因责任心不强造成教务管理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严重影响教学工作。
    (七)学生辅导员对学生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未能及时了解、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一条教学保障类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因工作失误,停电停水,中断上课、实验;或教学设备设施报修后因人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维修,导致教学无法进行。
    (二)相关人员未按要求做好教学准备工作,导致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三)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极差,造成恶劣影响。
    (四)因责任心不强造成学院较大财产损失。
    (五)其他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章 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十二条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其他反动言论。
    第十三条因责任心不强造成人员严重伤亡事故。
    第十四条因责任心不强造成学院巨大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考前直接泄露试题。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任何教学事故都应明确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领导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或者事故调查人员故意隐瞒事实或拖延不报的,应列为责任人。
    第十七条一学期累计发生一次一般教学事故者,给予本部门范围内通报批评,酌情扣发责任人当月10%岗位津贴;累计两次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扣发责任人当月50%岗位津贴,取消该学年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第十八条一学期累计发生三次一般教学事故或一次严重教学事故者,对责任人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酌情扣发责任人当月全部岗位津贴,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取消当年各种晋级评优资格和评定高一级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一学期累计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严重教学事故或一次重大教学事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扣发责任人全年岗位津贴,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对教学事故举报人员和事故处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辱骂、人身攻击,或在公共场所吵闹、造成不良影响者,除给予原有处理外,再给予加倍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一学年中三次出现教学事故的部门,或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事故发生后不能及时上报、不能妥善处理的部门,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凡不属个人责任的,应追究事故责任部门直接领导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生严重或重大教学事故者,载入事故责任人当年业务档案。
 
第六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发生教学事故后,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应及时调查了解真实情况,填写《教学异常情况调查表》(附表1)报送教务处。
    第二十四条一般教学事故,教务处收到调查表后,会同教学督导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对事故性质进行认定并下发《教学事故认定单》(附表2)。
    第二十五条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组织召开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进行认定,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后下发《教学事故认定单》。
    第二十六条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下发《教学事故认定单》。
    第二十七条教学事故认定后,教务处应及时通报组织人事部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可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及复议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教务处在接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结论,将复议结论上报院长办公会,并将复议处理决定通知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
第七章  
    第三十条如出现本办法未列入的教学事故项目,由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参照相近条款商相关部门予以认定;如有与学院以往各项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